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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檢驗規定:
一、冷氣機檢驗範圍:窗型或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71kW以下者,並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實施,檢驗範圍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冷氣機商品,惟不包含冰水機組。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CNS 3615(98年版)執行性能測試,若廠商宣告為無風管冷氣機者,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CNS 14464「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執行,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CNS 15173「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執行,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95%;若冷氣機組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三、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四、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3條規定實施。
五、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七、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八、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14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7天)。
九、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二)輸入或委託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3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102年12月31日止;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自發證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
十一、 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99年12月31日止;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
十二、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三、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四、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五、 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六、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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